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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城法南民初字第617号

胡耀波与胡钧、陈祖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20-01-10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耀波;胡钧;陈祖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城法南民初字第617号原告胡耀波,男,汉族,1976年12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何嘉欣、区仕婷,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钧,男,汉族,1976年8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告陈祖纬,男,汉族,1970年8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耀波诉被告胡钧、陈祖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耀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耀波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丽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素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