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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957号

深圳市中兰德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忠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中兰德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957号原告深圳市中兰德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锴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风玲,系该司法务。委托代理人李强,系该司法务。被告吴忠平。上列原告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判,于2013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风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南头支行)申请了一笔金额为138000元、期限3年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用于购买汽车,同时被告向原告申请为上述贷款向中行南头支行提供担保,原被告就此签订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委托担保协议》,约定原告同意为被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担保费。被告、中行南头支行签订《个人自用一手车抵押贷款二合一合同》,原告、中行南头支行签订《保证合同》。2010年5月25日,中行南头支行向被告发放了贷款138000元。后被告逾期归还上述贷款,经原告和中行南头支行催收无果,中行南头支行依约要求原告代偿。原告于2013年6月28日为被告代偿了贷款本息14409.21元。代偿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偿还代偿款,被告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为此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14409.21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的的违约金至被告还清款之日止,从代偿之日起暂计至2013年7月22日为691.64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委托担保协议》;2、《个人自用汽车抵押贷款二合一合同》;3、借款借据;4、《个人贷款保证合同》;5、担保机构代偿款项确认函。经当庭核对证据原件,原告证据可以互相印证,本院对原告的证据均予以采信。被告未提供证据。由于证据充分,本院确认原告起诉所陈述的事实。又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委托担保协议》约定,原告替被告代偿银行贷款本息后,即取代贷款银行成为被告债权人,有权采取一切合法有效的措施,向被告进行追偿;同时原告有权自代偿之日起,除按代偿款余额的每日2‰(千分之二)乘以代偿天数向被告收取违约金。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委托担保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未向银行偿还贷款,原告为履行担保义务代被告清偿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4409.21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依据法律和双方合同的约定,应向原告承担偿还代偿款并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忠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中兰德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14409.21元二、被告吴忠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中兰德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上述代偿款的违约金691.64元(暂计至2013年7月22日,此后以14409.21元为基数,按每日2‰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若被告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未付款,则以判决确定的应付款额与计至判决确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之和为基数,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自判决确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8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当事人上诉的,应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晓蕾

人民陪审员  梁 琴

人民陪审员  韦开丽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鲍金换谢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