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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天执民字第1136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与王传均、陈建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王传均,陈建生,陈达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天执民字第11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住所地天台县。

法定代表人:金滔。被执行人王传均。被执行人陈建生。被执行人陈达尉。本院于作出(2013)台天商初字第523-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陈达尉共有的坐落在天台县赤城街道清溪路57-1号201室房屋,现因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陈达尉共有的坐落在天台县赤城街道清溪路57-1号201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王 卫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万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