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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江汉执字第00757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营业部与张燕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4-02-27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营业部,张燕玲,武汉楚雄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江汉执字第00757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营业部。

负责人:邓忠心,行长。

被告:张燕玲,女,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420103196310283780。

被告:武汉楚雄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小秋,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营业部与被执行人张燕玲、武汉楚雄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汉巡民初字第6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事项,被执行人张燕玲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营业部借款本息共44106.41元,武汉楚雄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于2013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营业部的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燕玲、武汉楚雄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汉巡民初字第6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邓 军

代理

审判员  刘志雄

代理

审判员  鲁 林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周中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