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唐民再终字第17号

高玉良、王树强等与许仁友行纪合同纠纷、返还原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高玉良,王树强,李晓亮,郭春友,高玉良、王树强、李晓亮、郭春友与被申请人,许仁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再终字第17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高玉良,男,1965年6月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林西梁山里果园工房1楼2号。委托代理人高洋,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树强,男,1974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洼里乡狮子湾村北二街16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晓亮,男,1975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王辇庄乡一街村大街74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春友,男,1965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王辇庄乡小古庄村大街2排27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许仁友,男,1971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任各庄镇宋各庄村大街7号。委托代理人陈玉贵、牛希海,河北冀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高玉良、王树强、李晓亮、郭春友与被申请人许仁友行纪合同返还财产一案。不服本院(2012)唐民四终字第3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冀立民申字第243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二审裁定以起诉主体驳回高玉良、王树强、李晓亮、郭春友等人的起诉明显不当,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2)唐民四终字第313号民事裁定和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1)丰民初字第24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玉琢

审判员  贾立辉

审判员  毕作宝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俞金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