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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冷民初字第1409号

(2013)1409陈X英诉邓X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4-07-11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X英,邓X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冷民初字第1409号原告陈X英,女,196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冷水滩区人。委托代理人吴义明,冷水滩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邓X皮,男,195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冷水滩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英与被告湖南邓X皮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X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X英负担。

审 判 员  胡增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代理

书记员  陶小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