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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乐行审字第736号

乐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周理荣、赵云飞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7-01-09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乐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周理荣,赵云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温乐行审字第736号申请执行人乐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乐清市行政管理中心C区4楼。法定代表人施旭晨,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周理荣,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申请执行人赵云飞,女,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申请执行人乐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乐虹人口计生征字(2013)第0551号行政决定确定的征收被执行人周理荣、赵云飞社会抚养费139632元一案,本院受理后,由

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乐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7月17日作出温乐虹人口计生征字(2013)第0551号行政征收决定,并于2013年7月17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于收到行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139632元的义务。2013年11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乐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7月17日作出的温乐虹人口计生征字(2013)第0551号行政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卓晓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黄海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