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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冷民初字第1519号

(2013)永冷民初字1519号石启龙与曹美华修理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4-02-28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石启龙,曹美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冷民初字第1519号原告石启龙,男,193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被告曹美华,男,194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启龙与被告曹美华修理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启龙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启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启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石启龙负担。

审 判 员  许永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代理

书记员  余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