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冷民初字第1519号原告石启龙,男,193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被告曹美华,男,194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启龙与被告曹美华修理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启龙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启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启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石启龙负担。
审 判 员 许永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代理
书记员 余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