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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民初字第3672号

李春阳诉王海波、邓群、周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4-01-23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春阳,王海波,邓群,周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3672号原告李春阳,男,汉族。被告王海波,男,汉族。被告邓群,女,汉族。被告周飞,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阳诉被告王海波、邓群、周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阳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春阳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张树维

代理

审判员  潘 雷

人民陪审员  郁晓琴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晓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