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3672号原告李春阳,男,汉族。被告王海波,男,汉族。被告邓群,女,汉族。被告周飞,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阳诉被告王海波、邓群、周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阳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春阳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张树维
代理
审判员 潘 雷
人民陪审员 郁晓琴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晓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