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汕尾中法刑一终字第69号原公诉机关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金群,男,1967年9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海丰县,汉族,小学文化,系海丰县可塘镇长桥村民委员会金钱埔自然村副小组长,现住该县。因本案于2012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海丰县人民法院审理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金群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2013)汕海法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金群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丰县人民法院(2013)汕海法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海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朝伟
审判员 骆金声
审判员 李 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郭晓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