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212号原告周丕海,男,身份住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委托代理人谢儒浩,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康辉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李继烈。委托代理人管进,男,身份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系该公司员工。上列原告周丕海诉被告深圳市康辉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作品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谢儒浩及被告委托代理人管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原告是摄影家协会会员、专职摄影师,是中国电子音像出版社2010年2月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中国元素图片库》的署名作者。《中国元素图片库》中所收录的摄影作品均为原告拍摄。国家版权局于2010年3月19日颁发2010-L-024946号《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原告享有《中国元素图片库》的著作权。被告是域名为tuan.cctcct.com网站的主办单位。被告在网站中使用的图片与《中国元素图片库》图片编号为A1668广州中山纪念堂的图片相一致。原告未许可被告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即立即删除网站上的图片;2、被告在全国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即在《人民日报》上登报赔礼道歉;3、被告赔偿原告侵权赔偿金10000元;4、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合理费用3700元;5、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我方官方网站是www.cctsz.com,团购网的网址是tuan.cctcct.com,是一个二级域名,浏览量很少,是免费提供给会员交流、学习旅游资源的,类似百度百科的平台。我方没有商业使用,只是为了交流和分享。我方已在网站上发布免责声明。由于团购网的内容都是会员自行发布,我方是不知情的,在接到原告起诉后我方第一时间对涉案图片进行删除。因此,图片侵权应当由发布的会员自行承担责任,我方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而且,有些图片是可以通过其他网站进行付费下载的。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9日,国家版权局出具登记号为2010-L-024946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申请者周丕海提交的文件符合规定要求,对其于2010年1月18日创作完成,并于2010年2月4日在北京首次发表的作品《中国元素图片库》,申请者以作者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对该作品的著作权予以登记。该《著作权登记证书》附有作品《中国元素图片库》,署名为周丕海,出版社为中国电子音像出版社,书号为ISBN978-7-900155-61-0/J·01。该作品含有光盘三张,光盘上标有“本图片库仅供读者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不包含商业授权,未经作者书面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字样,光盘内包含有一张编号为A1668、名称为《广州中山纪念堂》的图片。2013年4月17日,原告向河北省保定市古城公证处申请网页保全公证。同年5月2日,该处公证人员在公证处由工作人员操作计算机进行了如下保全证据的行为:登陆互联网,进入谷歌页面,在搜索栏输入“广州中山纪念堂康辉团购网”,点击“Google搜索”,在搜索结果页面中点击第三项搜索结果“广州中山纪念堂-深圳旅游团购-康辉旅行社”,进入“康辉团购网”网页,该网页显示域名为http://tuan.cctcct.com/picture/Travel-Picture/2232.html,该网页刊载了一篇名为“广州中山纪念堂”的文章,并标有“编辑:康辉@涂来源:原创”字样,该文章附有20张中山纪念堂的配图,其中第四行第三张为被控侵权图片,该文章下方标有“感谢您阅读康辉旅游团购编辑的《广州中山纪念堂》,刊载本文不代表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参考信息。转载请注明出处-深圳旅游团购风景图片频道”;该网页下方显示“版权所有?1993-2013深圳市康辉旅行社有限公司粤ICP备05088116号-1”字样。河北省保定市古城公证处据此于2013年5月2日出具了(2013)保古证经字第0448号公证书。庭审时,法庭根据上述路径当庭登陆被控侵权页面,未查找到上述图片,点击该页面左下方“用户帮助”栏下的“免责声明”,显示有“康辉团购网,免费为其提供分享资讯的平台,站内所有文章、图片均由网友上传而来…康辉团购网作为信息文章共享网络服务提供者,对非法转载、盗版行为的发生不具备充分的监控能力,对他人在网站上实施的此类侵权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等内容。原告于庭审时确认被控侵权图片已被删除。被告确认网站tuan.cctcct.com是其所经营,但认为被控侵权图片是由注册账号为“涂”、昵称为“维尼”的网友上传。法庭当庭登陆网站康辉团购网tuan.cctcct.com首页,首页显示有多个旅游路线的团购产品介绍,点击右下方的“关于我们”选项,显示“康辉旅行社团购是深圳康辉旅行社旗下专业立足于深圳旅游团购的网站,拥有深圳周边、清远、桂林等优质旅游线路,我们提供的旅游产品,价格更加优惠,产品质量更能得到保证…”等内容。经比对,上述网页中使用的图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即编号为A1668、名称为《广州中山纪念堂》的图片,两者在构图、光线、角度等方面均一致。又,原告在本案中主张其为维权支出律师费3000元、公证费700元。以上事实,有著作权登记证书、查询报告、《中国元素图片库》、公证书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著作权权利的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原告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作品《广州中山纪念堂》属于摄影作品。该作品已发表于《中国元素图片库》,该图片库有原告署名,且原告提供了相应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据此可以认定原告为涉案摄影作品的作者,原告对上述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关于本案争议的被控侵权图片的提供者认定问题,本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认定被控侵权图片的提供者是
被告:首先,被控侵权网站从其性质来看属于为被告旗下的旅游路线团购产品进行宣称、介绍、订购的商业网站,而不属于为网友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站;其次,被控侵权图片所在文章显示有“编辑:康辉@涂来源:原创”、“感谢您阅读康辉旅游团购编辑的《广州中山纪念堂》”等字样,可初步证明被控侵权图片是来源于被告;再次,被告辩称被控侵权图片系由网友上传,被告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仅凭被告在其网站“免责声明”中自称“站内所有文章、图片均由网友上传而来”的单方陈述不足以证明被控侵权图片是由网友上传的主张。原告主张权利的摄影作品已经公开发表,被告有条件接触到该摄影作品。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主办的网站tuan.cctcct.com上向公众提供了原告的涉案摄影作品,未给原告署名,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摄影作品所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主张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因被控侵权图片已被删除,本院再判决停止侵权已无必要,本院对原告该诉请不予支持。鉴于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主要侵犯了原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并未对原告名誉造成损害,原告关于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未举证证明其使用的涉案摄影作品具有合法来源,具有过错,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关于具体赔偿数额,因当事人未举证证明原告因侵权遭受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获取利益之金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摄影作品的类型、侵权的性质、情节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4500元。原告诉请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项、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康辉旅行社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丕海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4500元;
二、驳回原告周丕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3元(已由原告交纳),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林 艳
人民陪审员 韩 光 明
人民陪审员 李 宏 新二0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魏金栓(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