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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洮民一初字第338号

姜某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姜某某,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年洮民一初字第338号

原告:姜某某。

被告:高某。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崔伟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林 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