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年洮民一初字第338号
原告:姜某某。
被告:高某。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崔伟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林 木 更多数据:
姜某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年洮民一初字第338号
原告:姜某某。
被告:高某。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崔伟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林 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