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桐横商初字第447号

陈军林与李世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4-09-15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军林,李世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桐横商初字第447号

原告:陈军林。

被告:李世平。

原告陈军林与被告李世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方向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陈军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世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陈军林起诉称:2011年至2012年间,原告为被告提供木料,做园林材料用。至2013年2月9日,被告尚欠原告木料款258700元。同年3月,被告支付了100000元,尚欠1587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分文未付。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归还木料款1587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的违约金;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出示欠条一份,证明欠款事实。被告李世平未提出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依法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木料款258700元的欠条一份。同年3月,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结算后,被告应及时支付货款,逾期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世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军林货款158700元,并支付自2013年11月12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74元,减半收取1737元,由被告李世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474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方向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 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