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寒执字第506号

崔寿山、谭利清与王其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寿山,谭利清,王其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寒执字第506号申请执行人崔寿山,潍坊市奎文区鱼市街17号。申请执行人谭利清,潍坊市奎文区鱼市街17号。被执行人王其仁,潍坊市寒亭区开元街道北张氏村334号。申请执行人崔寿山、谭利清与被执行人王其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寒民三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传票,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寒民三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赵无江

审判员  张剑平

审判员  张京发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管凯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