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寒执字第506号申请执行人崔寿山,潍坊市奎文区鱼市街17号。申请执行人谭利清,潍坊市奎文区鱼市街17号。被执行人王其仁,潍坊市寒亭区开元街道北张氏村334号。申请执行人崔寿山、谭利清与被执行人王其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寒民三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传票,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寒民三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赵无江
审判员 张剑平
审判员 张京发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管凯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