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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温刑初字第1850号

张云宝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当事人
张云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温刑初字第1850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云宝,男,1975年7月17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岭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温岭市。因本案于2013年7月1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2013)18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云宝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云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云宝与被害人陈某3均系台州中帆工贸有限公司职工。2013年7月17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张云宝在本市大溪镇江上村台州中帆工贸有限公司厂区内一斜坡上驾驶浙J×××××小型货车,因操作不当使货车倒滑,撞上停在其后方的浙J×××××货车,致浙J×××××货车倒滑撞伤正在该车后方作业的被害人陈某3。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云宝与人一起将陈某3送往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陈某3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2013年7月18日,被告人张云宝主动到温岭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大溪中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现台州中帆工贸有限公司已赔偿了被害人陈某3家属人民币58万元。被害人陈某3家属对被告人张云宝的行为表示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云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候某头、陈某1、林某、谢某、陈某2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住院病历,入院记录,死亡记录,照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谅解书,赔偿金支付证明,领款凭单,自首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云宝在驾驶汽车过程中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本案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已经得到赔偿,被告人张云宝案发后投案自首,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云宝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张挺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代

书记员 张佳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