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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刑初字第714号

周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7-10-01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万刑初字第714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军,男,1991年4月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广西玉林市。2008年7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500元,2008年8月20日刑满释放。2009年7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2011年2月8日刑满释放。2013年9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看守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公刑诉(2013)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军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松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12日中午,被告人周军在本市建南汽车乘坐52路公交车行至万柏林区晋祠路后王村附近,在公交车二层用刀片划开被害人王某上衣内侧口袋,盗窃被害人王某口袋内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作案后,被告人周军逃至公交车一层,被害人王某在目击群众的帮助下找到被告人周军,并要回被盗现金。被告人周军意图跳窗逃离现场时被群众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和报案材料,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作案工具、赃物及现场照片,被告人身份情况证明,前科材料,被告人周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军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军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2日起至2014年3月1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马晋冬

人民陪审员  赵少华

人民陪审员  马素萍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韩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