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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郧县民诉保字第00056号

郧县贯通砂石加工场与王副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郧县贯通砂石加工场,王副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民诉保字第00056号申请人郧县贯通砂石加工场,住所地:湖北省郧县杨溪铺镇关门山村*组。代表人韩从记,系该加工场负责人。被申请人王副堂,男,42岁,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农村居民。

申请人郧县贯通砂石加工场与被申请人王副堂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副堂所有的鄂C3F5**号小型轿车和鄂FE05**号大货车予以扣押。韩从记以其所有的鄂C1HC**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郧县贯通砂石加工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申请人王副堂所有的鄂C3F5**号小型轿车一辆和鄂FE05**号大货车一辆。

二、扣押韩从记所有的鄂C1HC**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申请人郧县贯通砂石加工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