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乐执民字第2079-4号申请执行人陈锡通。被执行人陈锡海。被执行人赵佩丽,曾用名赵培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温乐商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2日,以(2013)温乐执民字第2093-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陈锡海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虹桥嘉禾花园1号楼1108的一处房产(房产证号:21××76),并责令被执行人陈锡海、赵佩丽偿还申请执行人陈锡通执行款25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陈锡海、赵佩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变卖在被执行人陈锡海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虹桥嘉禾花园1号楼1108的一处房产(房产证号:21××7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 宋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阮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