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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杞行审字第33号

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张磊镇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20-01-0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杞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行政征收
当事人
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张磊镇;安运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杞行审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曹宏伟主任委托代理人卢艺华,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制股长。被执行人张磊镇,男,1987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杞县。被执行人安运如,女,1991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4月16日作出杞计生罚字[2013]第100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张磊镇、安运如第二胎无生育证,违法生育第二胎,根据《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张磊镇、安运如罚款2000元,并限其于收到罚款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每日按欠缴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且至今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组成合议庭,对该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该罚款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4月16日作出的杞计生罚字[2013]第1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 判 长 何世友

审 判 员 孔 方代

审判员 卢志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