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迎刑初字第759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墨涛,男,1981年4月2日出生于河北省魏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2013年8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河北省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分局刑警大队大案中队抓获并临时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同月27日移交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指定辩护人马永哲,山西锋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刑诉字[2013]第6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墨涛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欣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墨��及其指定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日15时许,被告人陈墨涛在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南街60号1单元4层12号被害人王某家中,窃取被害人暗金色诺基亚8800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000元。案发后,赃物追回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墨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人高某1、高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材料,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物品价格结论鉴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墨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墨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墨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0日起至2014年2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到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郝志亮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苏亚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