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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李执字第935号

刘铭与青岛春晖印务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4-03-18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铭,青岛春晖印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李执字第935号

申请执行人:刘铭,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沈云,男,汉族,青岛李沧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青岛春晖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茹庆钊,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刘铭等33人与被执行人青岛春晖印务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20日审结。该案青岛市李沧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李劳仲案字(2013)第249号调解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轮侯查封被执行人单位的机器设备,正在评估、拍卖。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申请执行完毕。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清华

审 判 员  杨美生

代理

审判员  桂文全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范福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