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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浦商初字第2093号

吴有心与陈基安、潘芬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4-03-07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有心,陈基安,潘芬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浦商初字第2093号原告吴有心。被告陈基安。被告潘芬娟。

原告吴有心诉被告陈基安、潘芬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520元(计算至2013年10月30日,以后按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履行止)。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

审判员张向宇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被告陈基安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半年,利息2分。且该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潘芬娟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陈基安、潘芬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吴有心借款1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10月12日起至本判决履行确定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张向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代

书记员 陈锦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