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2046-1号原告陈仁国,男,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被告公安县浩强棉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斑竹垱镇。法定代表人林立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仁国诉被告公安县浩强棉贸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公安县浩强棉贸有限公司对原告陈仁国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的伤残等级及护理期限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认为陈仁国伤残后果的伤残程度不符合评定标准,故向本院申请对陈仁国的伤残等级及护理期限进行重新鉴定。本院依法准予被告公安县浩强棉贸有限公司的鉴定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党 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元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