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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昆千民初字第0540号

朱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4-02-20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朱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千民初字第0540号原告朱某,男。委托代理人金娟,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加好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杭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