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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执字第25号

上海金友金弘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上海晶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21-09-24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上海金友金弘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上海晶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金友金弘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上海晶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的(2013)嘉民二(商)初字第12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判决书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人民币1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并承担执行费14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晶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255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宋**

二○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许忠伟执行员 宋 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许忠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们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们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