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金友金弘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上海晶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的(2013)嘉民二(商)初字第12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判决书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人民币1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并承担执行费14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晶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255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宋**
二○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许忠伟执行员 宋 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许忠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们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们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