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石法执字第555号
申请执行人:胡某1,男,1998年3月26日生,汉族,石林县人,住石林县。被
申请执行人:胡某2,男,1974年10月10日生,汉族,石林县人,住石林县。关于胡某1申请执行胡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石林县人民法院于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五日作出的(2013)石民初字第9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申请执行人胡某2支付胡某1案款4000元人民币。该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胡某2于
二0一三年十一月六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胡某2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胡某1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石执字第555号案件的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 勇
审 判 员 王明乾
代理
审判员 范和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陶玉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