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铜法行初字第00043号原告王晶,男。委托代理人刘挺,重庆名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铜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00935160-8),所在地址铜梁县巴川街道办事处营盘街48号。法定代表人刘晓波,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胡军,男,该局法规科科长。委托代理人李帮强,男,该局大庙工商所所长。第三人兰兴良,男。委托代理人王代清,重庆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晶不服被告重庆市铜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重庆市铜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11月29日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于2013年12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王晶负担。
审 判 长 何振华
代理
审判员 杨 建
人民陪审员 陈泽伦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唐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