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州民四裁字第00151号
申请人:马明。
申请人:张慧敏。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马明、张慧敏就购买复合门颜色不对引起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后,依法指定
审判员尤小平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马明、张慧敏就购买复合门颜色不对引起纠纷,于2013年11月5日经襄阳市襄州区消费者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双方同意,张慧敏于2013年11月10日前赔偿马明¥500元;
二、上述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永不反悔;
三、本协议一式四份,由申请人双方和调解方各执一份,另向司法确认方报送一份。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尤小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书
书记员 辛 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