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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阳法平民初字第124号

张某某与马某某、深圳市广源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20-01-08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马某某;深圳市广源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阳法平民初字第124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73年5月8日出生,户籍住址: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诉讼代理人廖太礼、王会平,均为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男,回族,1972年6月9日出生,住惠州市惠城区,被告深圳市广源货运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盐田区东海大道侧东海丽景花园2栋701室。法定代表人谢晓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122号南方大厦A座2-10、17-28层、B座1-4、15-9层。负责人李志军,该公司总经理。诉讼代理人刘艳萍、张波,均为广东雅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负责人郭振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深圳市广源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庭审过程中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因其需要重新收集证据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2元,减半收取,即缴纳231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魏智斌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许伟成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