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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寒执字第471号

王迎花、刘金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7-02-20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迎花,刘金坤,王丽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寒执字第471号申请执行人王迎花,1963年10月11日。被执行人刘金坤,1979年2月23日。被执行人王丽丽,1981年6月11日。申请执行人王迎花与被执行人刘金坤、王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寒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迎花于2013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传票,因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寒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赵无江

审判员  张剑平

审判员  张京发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管凯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