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寒执字第471号申请执行人王迎花,1963年10月11日。被执行人刘金坤,1979年2月23日。被执行人王丽丽,1981年6月11日。申请执行人王迎花与被执行人刘金坤、王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寒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迎花于2013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传票,因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寒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赵无江
审判员 张剑平
审判员 张京发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管凯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