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一初字第01368号原告代先芝,女,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灞桥区。委托代理人张玲侠,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恒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北路7号南风大厦4楼401室。法定代表人方洪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志强,陕西帝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先芝诉被告陕西恒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先芝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先芝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先芝撤回起诉。诉讼费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陆 虹
代理
审判员 沈 颖
人民陪审员 吴秋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穆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