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台民初字第2713号 原告黄典亿,男,汉族,1978年2月4日出生,住闽侯县。 委托代理人上官瀚清、兰何英,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伟勇,男,汉族,1966年7月16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典亿与被告林伟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典亿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黄典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典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6元,由原告黄典亿负担。
审判员 黄利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许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