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西塞民初字第00998号原告黄石市隆昌煤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塞山区华家屯56号。法定代表人张浩,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泽福,黄石市西塞山区临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瑞松。委托代理人宋华荣,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市隆昌煤机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瑞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石市隆昌煤机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瑞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市隆昌煤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含财产保全费2120元)减半收取为5793元,由原告黄石市隆昌煤机有限公司负担。助理
审判员 董克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叶 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