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朝民调确字第41152号

霍x1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调确字第41152号申请人霍x1,女,1958年6月28日出生。申请人霍x2,女,1961年9月16日出生。本院受理了霍x1、霍x2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指定

审判员付艳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霍x1与霍x2系姐妹关系,父亲霍x3、母亲王x先后去世,均未留下遗嘱,亦未有其他继承人。现留有两套房产,分别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号,北京市朝阳区x号。2013年11月7日,霍x1、霍x2在朝阳区团结湖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了如下协议:北京市西城区x号、北京市朝阳区x号两处房产归申请人共有,如进行分配时各占百分之五十份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霍x1、霍x2于2013年11月7日签订的编号京朝团调字(2013)第1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霍x1、霍x2于二O一三年十一月七日签订的编号京朝团调字(2013)第1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付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赵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