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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新民初字第03882号

原告苏娟与被告孙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苏娟,孙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3882号原告苏娟,女,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辽宁省新民市。委托代理人姜军治,系辽宁省调兵山市励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佳,女,汉族。

原告苏娟与被告孙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孙佳的明确信息、住址及联系方式,故应视为原告的起诉无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苏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宋晓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梁议今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