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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特字第1号

段某某、郭某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物权纠纷
当事人
段某某;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段某某。申请人郭某,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段某某、郭某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段某某、郭某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段某某、郭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段某某、郭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秋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何 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