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6839号
原告:陕西鸿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东旺座现代城G座7层702号。
法定代表人:贾文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蕾,女,汉族。
被告:陕西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办西沣枫丹白露苑B区32号。
被告:西安卧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三路3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鸿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卧福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鸿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鸿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608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 郭天鲁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吴 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