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溪民初字第113号
原告:杨某,农民。
被告:王某,农民。
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杨某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徐水耀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代
书记员 杨建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