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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龙溪民初字第113号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溪民初字第113号

原告:杨某,农民。

被告:王某,农民。

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杨某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徐水耀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代

书记员 杨建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