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杞行审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曹宏伟主任委托代理人卢艺华,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制股长。被执行人杨松镇,男,1987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杞县。被执行人郝凤英,女,27岁,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杞计生罚字[2013]第100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5月7日作出杞计生罚字[2013]第100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杨松镇、郝凤英第二胎无生育证,违法生育第二胎,根据《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杨松镇、郝凤英罚款2000元,并限其于收到罚款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每日按欠缴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且至今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审查,
本院认为,该罚款决定出现文号重复,属程序违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5月7日作出的杞计生罚字[2013]第1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何世友
审 判 员 孔 方代
审判员 卢志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