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1260号原告邵秀兰,女,194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被告董静,女,194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秀兰与被告董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秀兰撤回起诉。
审判员 代红英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侯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