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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漳民终字第1276号

林丽桂与林炳辉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4-01-26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林丽桂;林炳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漳民终字第12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丽桂(曾用名林女买仔),女,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平和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炳辉,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平和县。

上诉人林丽桂因与被上诉人林炳辉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平和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丽桂于2013年12月3日,以同意服从原审判决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丽桂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回上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丽桂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5元,由上诉人林丽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惠珍

代理

审判员  郭 钰

代理

审判员  何发周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洸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