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漳民终字第12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丽桂(曾用名林女买仔),女,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平和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炳辉,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平和县。
上诉人林丽桂因与被上诉人林炳辉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平和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丽桂于2013年12月3日,以同意服从原审判决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丽桂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回上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丽桂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5元,由上诉人林丽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惠珍
代理
审判员 郭 钰
代理
审判员 何发周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洸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