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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经开民三初字00128-2号

施耐德电气有限公司与郑国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施耐德电气有限公司,郑国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民三初字00128-2号

原告:施耐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朱海,总裁。

被告:郑国根,男,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施耐德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国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施耐德电气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耐德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方 萍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夏禄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