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涡刑初字第00481-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相英杰,男,193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县人,文盲,农民,住涡阳县丹城镇大刘行政村相庄自然村057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2年12月18日被监视居住,现在家。被告人陈秀芝,女,193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涡阳县人,文盲,农民,住涡阳县丹城镇大刘行政村相庄自然村057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2年12月18日被监视居住,现在家。本院于2013年9月4日以(2013)涡刑初字第00517号刑事裁定,对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相英杰、陈秀芝故意伤害一案中止审理。经查,本案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
审判长 赵修珠
审判员 孙良义
审判员 李春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梁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