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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涡刑初字第00481-1号

相英杰故意伤害罪恢复审理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相英杰,陈秀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涡刑初字第00481-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相英杰,男,193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县人,文盲,农民,住涡阳县丹城镇大刘行政村相庄自然村057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2年12月18日被监视居住,现在家。被告人陈秀芝,女,193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涡阳县人,文盲,农民,住涡阳县丹城镇大刘行政村相庄自然村057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2年12月18日被监视居住,现在家。本院于2013年9月4日以(2013)涡刑初字第00517号刑事裁定,对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相英杰、陈秀芝故意伤害一案中止审理。经查,本案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

审判长  赵修珠

审判员  孙良义

审判员  李春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梁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