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寒执字第407号申请执行人王金政,潍坊市坊子区太保庄街道戈庄村。被执行人丁书信。申请执行人王金政与被执行人丁书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寒商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耿乃伟于2013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传票,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寒商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赵无江
审判员 张剑平
审判员 张京发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管凯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