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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寒执字第407号

王金政与丁书信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金政,丁书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寒执字第407号申请执行人王金政,潍坊市坊子区太保庄街道戈庄村。被执行人丁书信。申请执行人王金政与被执行人丁书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寒商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耿乃伟于2013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传票,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寒商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赵无江

审判员  张剑平

审判员  张京发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管凯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