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786号原告何景彦,男,汉族,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郭振宇,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被告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11855。法定代表人张业岩,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国平,吉林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景彦与被告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公共道路妨害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发生事故的路段不属于被告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运营管理。
本院认为,原告告诉主体错误,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景彦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李德保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章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