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寒执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李丽丽。被执行人党雪芹。被执行人尹春凤,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申请执行人李丽丽与被执行人党雪芹、尹春凤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寒洼民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丽丽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传票,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寒洼民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赵无江
审判员 魏文光
审判员 张京发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术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