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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寒执字第245号

李丽丽与党雪芹、尹春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丽丽,党雪芹,尹春凤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寒执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李丽丽。被执行人党雪芹。被执行人尹春凤,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申请执行人李丽丽与被执行人党雪芹、尹春凤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寒洼民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丽丽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传票,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寒洼民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赵无江

审判员  魏文光

审判员  张京发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术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