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三初字第01604号
原告:郑某某,女。
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季忠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陈会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