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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新民初字第03432号

原告赵文秀与被告沈阳惠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赵文秀,沈阳惠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3432号原告赵文秀,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法库县。被告沈阳惠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法定代表人张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昱,系华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亚明,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秩序维护部经理,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原告赵文秀与被告沈阳惠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白晓萍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文秀,被告沈阳惠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昱、王亚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3500元、护理费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元、误工费437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合计19020元。

被告辩称,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电梯事故发确实发生,其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原告主张明显违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其主张不能成立。对原告擅自使用备用电梯、诋毁被告商业信誉的行为,被告保留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原告在2013年8月17日12时中午乘坐被告小区电梯下楼到14楼因电梯发生故障将原告坠下1楼,造成原告受伤的后果。事后原告在沈阳七三九医院入院治疗,经诊断为脑震荡几多处挫伤。原、被告系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作为被告具有保障电梯安全运行及保护原告在正常使用电梯的过程中人身安全的义务,现由于被告未尽义务致使原告人身、精神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对此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上述事实,依据的证据有沈北新区公安局道义街道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医药费收据、诊断书、病历、证明书、业主家庭情况登记表、沈阳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一份、录音、录像各一份、证人姜英德的证言、证人佘福有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白晓萍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吴 彤赔偿明细被告沈阳惠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赵文秀费用:1、医疗费1714.58元*70%=1200.21元;2、误工费2463.44元*70%=1724.40元3、交通费40元*70%=28元以上合计2952.61元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