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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咸渭民恢执字00002号

咸阳市渭城区爱德农资经销部申请执行陕西福鑫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4-02-24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咸阳市渭城区爱德农资经销部,陕西福鑫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咸渭民恢执字00002号申请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爱德农资经销部。负责人许德义,该经销部主任。被执行人陕西福鑫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熊伟,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咸渭民初字第005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福鑫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2304元(含利息、执行费)。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完法律义务。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2010)咸渭民初字第0056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秦川

审判员  左 诚

审判员  王西省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樊强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