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咸渭民恢执字00002号申请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爱德农资经销部。负责人许德义,该经销部主任。被执行人陕西福鑫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熊伟,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咸渭民初字第005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福鑫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2304元(含利息、执行费)。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完法律义务。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2010)咸渭民初字第0056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秦川
审判员 左 诚
审判员 王西省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樊强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