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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小民初字第1911号

王翠芳与刘永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翠芳,刘永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小民初字第1911号原告王翠芳,女,195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王晓宏,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永宁,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小店区好杰唐久便利经营者,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翠芳与被告刘永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翠芳于201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翠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翠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王翠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潘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少华